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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笔谈⑥|刘志军: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以综合素质评价研究为例

刘志军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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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政策研究,更好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在教育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教育经济宏观政策研究院和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研究院的支持下,我们特别邀请全国知名教育政策研究专家围绕“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展开笔谈。笔谈按作者姓氏笔画排序。

刘志军,河南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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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发表在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年第二期“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笔谈


基金项目:华东师范大学国家宏观教育政策研究院委托项目“学界有影响力研究成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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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教育政策出台过程中,教育决策者为了使决策更科学、合理,越来越多地与教育研究者产生互动。通过互动,教育研究者对教育决策者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教育研究者的角度看,有些研究者是主动地作为,如当前教育智库中的研究,研究者经常在对某方面教育现实问题开展研究后,向教育决策部门提出一定的政策建议,有些建议被政策采纳或部分吸纳。有些研究者长期从事某一方面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受到教育决策者的关注,从而受邀担任某项教育政策制订与推进实施的专家,承担教育政策咨询或直接的教育政策研究的任务。有些研究者虽然不直接参与教育决策,但其研究成果发表后,他所提出的观点、看法与研究结论对教育决策者的认识产生了影响,进而对某项教育政策也产生了影响。以上教育研究者所从事的研究,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教育政策研究。什么是好的政策研究呢?下面以我们开展的综合素质评价研究为例,谈谈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综合素质评价是在新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提出来的。2002年《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继续深化高考改革,积极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等学校招生办法。”“高中应探索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增加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公益活动及日常表现等真实、典型的内容,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更多的学生成长信息,逐步使中学对学生的评价记录成为高等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参考之一。”《通知》对高校和高中招生均提出了综合评价的要求。但对如何开展,《通知》只是提出了原则要求。2004年首批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初中毕业生马上面临中考,迫切需要有一种区别于过去的中考模式对这届毕业生进行选拔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 年初中毕业生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首次提到“综合素质评价”一词,并对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呈现与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后,综合素质评价逐步在各课程改革实验区的中考方案中出现。随着2004年高中新课程改革的逐步推进,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也出现在了高中课程改革省份的高考改革方案之中。

2004年之后,各地初高中在综合素质评价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与尝试,也取得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综合素质评价并没有在课程改革与招生考试改革中取得应有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认识不统一。综合素质评价一开始定位于除了学业成绩为表征的学术能力之外的素质,而排除了学术能力之外的综合素质是一种不完整的,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综合素质。二是过于强调量化等级结果。虽然《指导意见》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应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但各地区和学校均热衷于进行等级表达,这些等级的取得大多是通过自评、同学评、教师评等综合加权得来。为了提高等级的公平性,大多数地区把学校或班级获A等级的比例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如30%)。三是由于综合素质评价只是为高中或高校招生使用,也导致了相当部分的初中和高中学校到毕业前夕才组织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形成了事实上的集中突击现象。四是由于高一级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仅能看到初中或高中形成的评价等级或评语,而这些由各初中或高中学校提供的等级或评语存在事实上的不可比,招生学校又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参考,高中或高校在招生过程中也难以真正使用综合素质评价,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有限,或基本不起作用。

针对综合素质评价出现的问题,教育部原基础教育二司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委托我和我的研究团队开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工作。经过研究,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之所以出现以上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仅仅把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一级学校招生的一个手段,并没有同时把它作为初高中学校日常评价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没有把它作为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的手段来认识。操作上的原因则是,在中高考制度设计中,过分强调了由初高中学校提供的等级性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建议从两个方面对综合素质评价进行调整:

一是综合素质评价首先应定位于一种促进学生发展的评价,并建议在初高中学校坚持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前提是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没有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再好的评价与测评手段都无法测查出学生的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的常态化实施要求初高中学校有计划地安排学生课内外、校内外活动,让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有收获、有体验、有提高。在此基础上,通过自我评价为主、他人评价为辅的方式,使学生在参与活动中有更大的收获,使初高中学生真正通过有效的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而常态化实施产生的各类事实性材料,可以作为高一级学校招生时了解与分析学生的素材。高一级学校把常态化实施的档案材料作为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也可以反过来让初高中学校更好地开展综合素质评价。也就是说,为高一级学校招生服务只是综合素质评价的辅助目的。

二是坚持“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即在日常的评价活动中,初高中学校可以依托学生的成长记录等,对学生个体或学生集体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可以是自评、互评、教师评、集体评、学校评等,评价结果的呈现可以用等级、评语、分数等表征。但这一评价性结果并不向高一级学校招生机构提供,向高一级学校提供的是经过学生个人遴选并公示审核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平时成绩和学业水平考试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这些材料统称为综合素质档案材料,高一级学校在招生中使用时,可以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自主设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既可以对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评价,也可以在审核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开展面试等形式的综合素质评价。

上述两个方面具有联动关系,如果没有学校常态化实施的要求,而仅仅强调在中考或高考中使用,综合素质评价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如果不能坚持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简单地把初高中学校的评价性结果交给高一级学校使用,在中高考这一高利害性的制度安排中,初高中学生和学校极易形成利益共同体而出现“共谋”现象,这会导致综合素质评价缺乏可用性,其社会公信力也会降低。这样一来,综合素质评价也无法真正在高一级学校的招生录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受教育部委托开展研究后,我与我的研究团队通过撰写综合素质评价研究报告、直接参与决策文件起草讨论等,逐步把我们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理解,对高中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常态化实施的建议等成果,融入了2014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在该意见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自己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在这些方案中,也大多吸纳了上述关于综合素质评价的调整建议。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得出结论:一项研究能够长期深入地关注某项教育政策问题,能够主动分析和研究教育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并通过教育决策,把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决策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教育研究与教育政策的契合,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合理并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教育政策研究才能称得上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


特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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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笔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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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笔谈③|朱旭东: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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